日期:2021-03-15 / 人气:13 / 作者:
问题:今年新成立的贸易公司,注册资金10万。目前有两个员工。本期开具了销售发票,也取得了进项专用发票。但税务局回复是当期认证的,不能在当期抵扣。发生什么事了?
回答:当然有很多原因。比如购买所得用于简单的计税、福利、个人消费等。但是根据你的介绍,你的公司之所以在当期被认证,不能在当期抵扣,是因为你在辅导期内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先对比,后抵扣”的管理方式。所以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在下个月比对一致后再扣除。
政策一: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税务咨询期管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被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业批发企业;
(二) 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政策2:
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三条:《认证办法》第十三条 款所称“小企业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本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 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02)中批发行业的行业划分方法进行界定。"
第四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的;
(四) 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规定:扣除纳税人在咨询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
只有在交叉审计比较正确后才能扣除进项税。
政策3:
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八)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有偷逃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实行六个月的税务咨询期管理。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