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3-12 / 人气:6 / 作者:
税收征收的原则应该是及时足额征收纳税人应纳税款,这是税收征收的时间和数量要求。依法纳税是法律义务。作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已经缴纳税款。
未按期缴纳(解缴)税款的,从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我相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人员都必须熟悉这一规定。然后,对于未按期缴纳税款的,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外,在批准期限内不收取滞纳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十三种情况。
,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少缴税款没有额外的滞纳金。因税务机关的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三年内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由于 既得利益,应当返还国库,对此没有异议。但是,如果规定允许无限期收付,不仅不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还会给双方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问题。对于因税务机关责任而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依法纳税。
二是专项调税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一般不收滞纳金。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需要缴纳附加税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附加税,并加收利息。
——之所以规定要加利息而不是滞纳金,主要是因为针对避税行为的纳税调整涉及较长的调整区间,可以追溯到调查之日起10年;还有就是调整金额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在双方协商后,纳税调整最终缴纳的税款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约定的结果;此外,很难界定转让定价支付的税收的性质。有时候,调税所交的税,可能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共同造成的。鉴于滞纳金比例较高,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不属于纳税人故意欠税或者违法偷税,征收滞纳金是不合理的。因此,采用加息代替滞纳金的方法,可以更好地协调反避税措施的威慑和纳税人负担的合理性。
但税务机关已启动专项税务调查程序的,应根据纳税人的滞纳金入库日期确定是否收取利息或滞纳金。企业在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交付前纳税或者交付后纳税的,应当计算纳税年度次年6月1日至缴纳或者缴纳税款之日的附加利息。企业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补税期后未缴纳税款的,从补税期届满次日起,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在收取滞纳金期间不收取利息。
第三,因纳税调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收取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税的,应当依法补税并收取利息。
——税务机关有“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无正当理由减少其本人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款;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 (地区)设立的居民个人控股或居民个人与居民企业共同控股的企业,没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属于居民个人的当归所对应的利润不分配或减少;个人在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况下,通过实施其他安排获得不正当税收利益的,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因纳税调整而征收的税款不收取滞纳金,但从纳税申报期满后的第二天起至逾期税款期限届满时,按日收取利息。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前缴纳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计算利息。
第四,纳税人身份变更,补缴税款的,不收取滞纳金。预判居民个人已纳税后,会根据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税,不收取税款滞纳金;
——非居民个人刘先生,提前判定为居民个人。因为在国内居住天数缩短,他无法满足居民的个人条件。自不能满足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末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申报补缴税款。在这种情况下,逾期的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滞纳金。
第五,如果在中国居住和停留的时间发生变化,缴纳税款不会收取滞纳金。无住所个人的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估计的90天;如果对方税务居民实际停留天数超过预计的183天,则根据前一个月的工资收入重新计算应纳税额,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肖女士是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工资、薪金工作。最初估计一个纳税年度国内累计居住天数不会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张先生是对方的个税居民,在税务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预计在中国的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由于种种原因,实际入住天数超过了183天。90天或183天的月末,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根据前几个月的工资收入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补缴。
第六,预缴税金没有滞纳金。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依法延期申报,按规定预缴
税款的,在核准的延期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时,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包括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帐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等需要延期的,依法经核准允许延期申报。但允许延期申报不等于可以延期纳税,除因具有法定特殊困难的情形且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纳税的外,其他经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以保证 应收税款及时收缴入库。
如A企业10月份因帐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无法在次月(11月)15日前准确进行纳税申报,经批准延期至该月(11月)25日前申报。该企业在次月(11月)15日前先预缴税款10万元,到了24日,企业进行了税款结算申报,而此时申报的税款是12万元,那么,对于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时补缴的该2万元税款,虽然较预缴时是少缴了税款,但不属于未按期缴纳税款的行为,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如B企业在发生实际交易并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取得了对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了销项税额。过了一段时间,开具发票方被被认定为是虚开发票,但经税务机关查证,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该企业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此时,该企业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已经抵扣的税款将被追缴(不得抵扣),当然,企业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那么,该企业虽因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但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因此也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缴税凭证上应纳税额和滞纳金1元以下的免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征收1元以下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包括通用缴款书的印制成本、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税费用、pos机划卡缴税费用等)常常会明显增高,纳税人也需要付出更多的纳税成本。 税务总局为此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又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减轻税务征收人员的工作量,税务机关能够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纳税申报服务。
如C纳税人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0.9元,全部不予征收。但是,达到1元以上的,则应全额征收,而非减去1元就超过部分征收。
第九种,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征收方式。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既然税法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税款,其应补缴的税款在汇算清缴期(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种,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由于房地产企业从预售房屋到最后清盘的时间周期不一,有的较长,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现行政策规定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很明显,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清算的应纳税款较预缴税款少缴的这部分税款,是因为先按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率预征后清算的这种征收方式引起的,也非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因此,不予加收滞纳金。
如,D纳税人已预缴土地增值税300万元,按程序进行清算后,还应补缴税款100万元,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了60万元,余下的40万元超过期限20天才缴纳入库。那么,对该纳税人按期补缴的那60万元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但是对于逾期才缴纳的这40万元税款,则应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十一种,先核定再结算补缴耕地占用税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应税面积不能及时准确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占地情况核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待应税面积准确确定后再结清税款,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耕地占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而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就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但由于系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其准确面积肯定难以确定,此时,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占地情况核定的税款金额,尔后,在应税面积准确确定结清税款时,由此情形所补缴的少缴税款,不属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行为,因此此种情形下少缴的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如,E纳税人因未经批准就占用了一块果园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占地情况核定其应缴耕地占用税60万元,后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准确计算出其应缴税额为65万元,纳税人将结算后计算的少缴税额5万元按期缴纳入库,对其补缴的这5万元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种,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称之为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户当期(定额执行期内所有纳税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 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简称分月汇总申报。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现基本为按季度纳税),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
第十三种,应扣未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是对其未按时解缴税款所实施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措施,对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的前提是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即未按照规定期限将已扣已收的税款解缴入库。
由于扣缴义务人不是负有法定纳税义务的人,只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在未实际扣缴税款的情况下,该应扣而未扣的税款其并未占用,从而也就无税可解缴,继而也就不适用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但,也不等于扣缴义务人就 不会被加收滞纳金。对于扣缴义务人在已扣、已收税款后,未按期解缴入库的,应依法按日加收滞纳金。
如,F公司2018年8月代扣了个人所得税10万元,直至12月份才解缴入库,后又被发现8月份还有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3万元。那么,对该公司未按期解缴的那10万元税款应从9月16日起至实际解缴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但对于应扣未扣的这3万元税款,在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补缴或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时,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均不予加收滞纳金,而视具体情形对扣缴义务人依法予以50%至3倍的罚款。
其他依法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 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依法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因严重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局部地区的纳税人不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由当地有权决定的税务机关规定不加收滞纳金等情形。
说明:本文对于诸如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及滞纳金等现已不适用的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未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