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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一位英国摄影师发布的“自拍”被控侵犯猴子版权!

日期:2021-03-11 / 人气:2 / 作者:

英国摄影师大卫斯莱特(David Slater)因在网上发布猴子的“自拍”,被动物保护组织起诉侵犯猴子版权,并陷入照片版权纠纷。几天前,这个案子终于结出了果实。美国旧金山法院表示,版权保护不适用于猴子,驳回了动物保护组织对猴子版权保护的主张。“猴子自拍版权案”终于尘埃落定。

事实上,猴子自拍版权案在业内引起了长期关注,不仅仅是因为它离奇的情节,更是因为它触及了版权法的底线——谁能成为作者?

虽然我国没有商标注册或专利之类的争议,但有“机器人诗”的新闻可供比较。不久前,人工智能机器人微软萧冰的文集《阳光失了玻璃窗》正式出版,出版商声称这是人类历史上机器人写的 部文集。在中国,猴子或者机器人经过训练“创作”出一定高度的作品,就可以成为“作者”,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笔者认为,基于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理论和实践,答案是否定的。

至于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将其定义为“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个作品的定义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工作必须是人类智慧的结果。比如有人看到一只母鸡的脚印被人摸了,就在母鸡的脚上涂上墨水,让它们在画纸上自由行走。最后,一幅画形成了,并命名为“叶晚图”。由于这幅画是由动物而不是人类创作的,即使获得的“作品”具有很高的“艺术性”,也很难被纳入作品的保护范围。从本质上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不是一视同仁地将所有“成果”都纳入保护范围。正因为如此,虽然“训练”一个“诗仙”机器人或一只猴子“摄影师”需要上千次训练,但并不改变最终结果的性质。

第二,作品必须能够体现作者的主观创作意志。所谓创作意志,就是作品的原创性一定要有作者的创作意图和个人印记。如果创作意图缺失或不足,即使客观上完成了一定的艺术成就,也不能认为是作品。这是因为,从本质上来说,作品承载着人类思想、情感、精神、人格的元素,带有某种精神或人格的印记,传达着人类群体能够共同理解的符号系统和语言。因此,作品不仅要有能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现,还必须体现作者的主观创作意志。

同理,无论是猴子自拍,还是机器人写诗,一旦脱离了人类的干预,本质上都是在模仿或重复与人类思维和创作完全无关的东西,根本就没有“创作意志”。作品的存在自然没有前提和基础。即使产生了某种智力上的“成就”,其本质也只是大数据背景下符合人类认知习惯和偏好的概率和“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