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3-06 / 人气:2 / 作者:
为鼓励污染治理公司的系统化、产业化发展趋势,更适用于生态文明建设,现就所得税相关政策问题公示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从事污染治理的第三方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防治公司)减征15%的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污染公司是指经污水处理公司或政府部门授权,承担大气污染控制设备(含自动连续检测设备,下同)运行维护的公司。
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范公司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按照规定申请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左右连续从事大气污染控制设备管理活动的实践经验,并能保证所有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有5名以上从事本行业工作并具有初级或者近似环保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2名以上从事本行业工作并具有 或者近似环保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本年度经营管理生态环保设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年收入的60%以上;
(五)具有检验能力,有现有实验室,能够考虑运营服务项目范围内基本大气污染物指标值的检验要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所有生态环保设备正常运行,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值持续稳定达到 或地区规定的环保标准;
(七)具有 的个人纳税信用,且近三年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为丙类或丁类.
三、第三方防保公司,自主区分是否符合上述标准,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保存在备查簿中。在税务局按规定进行事后管理的全过程中,可参照生态环保单位进行审核。生态环境保护单位可以授权专业技术组织开展相关审查工作。具体办法由 税务总局、 发展趋势改革创新委和生态环境保护部制定。
四、本公示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
为此专门宣传。
财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趋势改革创新委、生态环境保护部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