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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

日期:2021-03-06 / 人气:7 / 作者:

进一步明确 债券的现行所得税政策是可行的。根据《中华共和国所得税法》和《条例》全文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问题公示如下:

1.公司发行的永续债券可以使用现行的股利分配和所得税政策,即投资者获得的永续债券利息收入属于股利分配和收入的特征,按照现行标准所得税政策的相关要求解决。其中,发行人和投资人双方均为居民企业的, 债券的利息收入可以使用居民企业之间分红和收益的所得税免税要求;此外,卖方支付的 债券利息费用不能从所得税中扣除。

第二,公司可以出售符合规定标准的永续债券,也可以使用现行的债券贷款利息所得税政策,即允许卖方支付的永续债券利息费用从其所得税中扣除;投资者从 债券中获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规定征税。

三、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要求和标准的永续债务,是指符合以下五项标准左右的永续债务:

(一)被投资企业对本项目投资负有偿债责任;

(二)年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项目投资期限;

(4)投资者无权使用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净值;

(五)投资者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企业安全生产主题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者考虑特殊情况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项目投资记入债务;

(八)项目投资不承担与被投资企业股东相同的财务风险;

(9)本项目投资的还款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拥有股权之前。

4.公司销售 债券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销售市场和其他销售市场的销售文件中向投资者公布其可用的税收解决方案。

五、出售永续债券的公司一旦明确,不能改变每种永续债券商品的纳税结算方式。如果本公司对 债券采用的税务结算方式与财务会计方法不一致,卖方和投资者在进行税务结算时应进行相应的税务调整。

不及物动词本公告所称 债券,是指经 发展趋势改革创新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商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批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并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券自律机构备案,按照法定条件出售,具有赎回(续期)决策权或无固定还款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和可续期公司债券。

七、本公示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