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发证部门
日期:2021-03-06 / 人气:4 / 作者:
根据《中华共和国个人所得》等最新法律法规及法规全文,为配合彼此的税制改革创新,
税务总局发布了《决定调整《中国税收第二代身F证明》(以下简称《税款住户证实》,见注1)中的部分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申请人应向负责企业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局)申请开具《税款住户证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地区及境外子公司,由其在中国境内的总机构向主管总机构的税务局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因其在中国的家庭伴侣是申请人,应向家庭伴侣在中国的户主的税务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签发《税款住户证实》的申请人应向主管税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中国税收第二代身F证明》(见注2);
(二)与拟进行税收协定工资待遇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3)如果申请人是本人且在中国有住所,应出示因户籍、家庭、经济发展权益关系在中国潜意识定居的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的F证信息、住所描述等材料;
(4)如果申请人是本人且在中国无住所,且当年一次纳税在中国境内累计已结算183天的,应出具在中国境内具体结算时间的证明文件,包括出入境签证的信息内容;
(5)地区和海外子公司按其总机构提交申请时,还应显示该机构的注册情况及总分;
(六)合伙企业在中国的家庭成员以申请人身份提交申请时,还需出示合伙企业的登记状况。
申报或提交的材料应以中文提交。如果原始材料为外文,则应单独提供中文译文。申请人向主管税务局提交材料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名,主管税务局核实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本公示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国税总局有关出具〈中国税收第二代身F证明〉相关事宜的公示》(
税务总局2016年公布第40号,
税务总局2020年公布第31号),第二条、第四条、附注1、2也同时废止。
为此专门宣传。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