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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增值税改革相关事宜的公告

日期:2021-03-06 / 人气:3 / 作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办公厅的管理决定,促进所得税实际减税,现就2020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得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经营者)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市场出售个人行为或进口商品,原征收率可为16%,征收率调整为13%;如果原征收率为10%,则征收率调整为9%。

二、经营者购买农产品,原可抵扣率为10%,抵扣率调整为9%。经营者购买用于制造或者委托加工材料的农产品,税率为13%的,按照1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3.对于出口商品劳务公司,可以使用16%的征收率和16%的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对可征收10%的出口商品应税金额和跨境电子商务的个人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出口退税率为10%。

2020年6月30日前(含2020年4月1日前),经营者进出口前述涉及商品劳务公司的个人行为,并生成前述跨境电商应纳税款的,可采用免征所得税的方式。按照调整前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买时已按调整后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如果有所得税免退税办法,则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估计免税、退税时税率小于出口退税率的,税率与出口退税率的差额视为零。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和出口商品劳务公司及个人行为产生跨境电子商务应纳税额的时间按以下要求执行:以中国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标注的进出口时间作为商品劳务公司(保税区外及通过保税区进出口)的标准;货物服务公司和跨境电子商务在非出口报关进出口环节的应税金额的个人行为,以出口F票或普通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通过保税区进出口的货物,以中国海关出具的货物出境备案明细上注明的进出口时间为准。

4.可以用13%征收率买东西退税的境外游客,退税率为11%;海外游客可以购买离境退税9%的东西,退税率为8%。

2020年6月30日前,按照预调率征收所得税的,执行预调率退税;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应当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出口退税项目一般所得税票证的开具时间为准。

5.自2020年4月1日起,《增值税改征所得税示范点相关事宜的要求》(国税发〔2016〕36号) 条第(四)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一)项停止执行,经营者取得的财产或该财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扣除两年。未按上述要求抵扣的待抵扣进项税,可从2020年4月纳税隶属期起抵扣销项税。

六、经营者购买中国游客的物流运输,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经营者未取得所得税、增值税专用票的,暂按以下要求规定进项税:

1.如果你拿到的是电子设备的一般所得税票,那就是税票上注明的税额;

2.如果获得了表明旅游者F卡信息的航空货运电子客票旅行行程,则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进行进项税:

航空公司游客进项税=(机票燃油成本)pide(1 9%)9%

3.如果火车票

(2)《增值税改征所得税示范点实施细则》(国税发〔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增值税改征所得税示范点相关事宜的要求》(国税发〔2016〕36号)第二条第(一)项“购买旅游物流运输、贷款业务、餐饮业务、家庭日常服务项目、游戏娱乐服务项目”变更

7.从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制造业、食品、服装、住房和交通第三产业经营者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10%,抵扣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现行增值税加扣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食品、服装、住房和交通第三产业经营者,是指通过提供邮政快递服务项目、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总额占销售总额50%以上的经营者。四项服务的实际范围按《销售、无形资产摊销、房产注解》(国税发〔2016〕36号)执行。

如果2020年4月至2020年3月,2020年3月31日前开业的经营者总销售额(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按具体经营期计算总销售额)符合要求,可从2020年4月1日起,采用现行增值税加征、减征政策。

自2020年4月1日起开业的经营者,自开业生效之日起3月份的总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从备案生效之日起可作为一般纳税人采用现行增值税加征、减征政策。

经营者明确现行增值税加扣政策可用后,开始未进行调整,今年是否可用根据上年销售总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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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可记提但未记提的加计抵扣增值税额,可在明确可用加计抵扣增值税现行政策本期一并记提。

  (二)经营者应依照本期可抵扣进项税的10%记提本期加计抵扣增值税额。依照现行标准要求不可从销项税中抵税的进项税,不可记提加计抵扣增值税额;已记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本期,相对调减加计抵扣增值税额。计算方法以下:

  本期记提加计抵扣增值税额=本期可抵扣进项税×10%

  本期可抵减加计抵扣增值税额=上期终加计抵扣增值税额账户余额+本期记提加计抵扣增值税额-本期调减加计抵扣增值税额

  (三)经营者应依照现行标准要求测算一般记税方式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下列称抵扣增值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区别下列情况加计抵扣增值税:

  1.抵扣增值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零的,本期可抵减加计抵扣增值税额所有结转成本下一期抵扣增值税;

  2.抵扣增值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零,且超过本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本期可抵减加计抵扣增值税额足额从抵扣增值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增值税;

  3.抵扣增值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零,且低于或相当于本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本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扣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至零。未抵减完的本期可抵减加计抵扣增值税额,结转成本下一期再次抵扣增值税。

  (四)经营者出口商品劳务公司、产生跨境电商应纳税额个人行为不适合加计抵扣增值税现行政策,其相匹配的进项税不可记提加计抵扣增值税额。

  经营者混合销售出口商品劳务公司、产生跨境电商应纳税额个人行为且没法区划不可记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依照下列计算公式:

  不可记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本期没法区划的所有进项税×本期出口商品劳务公司和产生跨境电商应纳税额个人行为的销售总额&pide;本期所有销售总额

  (五)经营者应独立结转加计抵减额的记提、抵扣增值税、调减、盈余等变化状况。骗领可用加计抵扣增值税现行政策或虚提升计抵减额的,依照《中华共和国税款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要求解决。

  (六)加计抵扣增值税现行政策实行期满后,经营者已不记提加计抵扣增值税额,盈余的加计抵扣增值税额终止抵扣增值税。

  八、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期终留抵税额出口退税规章制度。

  (一)另外合乎下列标准的经营者,能够向负责人税务局申请办理退回增减留抵税额:

  1.自2020年4月税金隶属期起,持续六个月(按季缴税的,持续2个一季度)增减留抵税额均超过零,且第六个月增减留抵税额高于50万余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是B级;

  3.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前36月未产生骗领留抵出口退税、进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增值税专票情况的;

  4.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前36月未因逃税被税务局惩罚2次及左右的;

  5.自2020年4月1日起未享有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现行政策的。

  (二)本公示所指增减留抵税额,就是指与2020年3月末对比新提升的期终留抵税额。

  (三)经营者本期容许退回的增减留抵税额,依照下列计算公式:

  容许退回的增减留抵税额=增减留抵税额×进行组成占比×60%

  进行组成占比,为2020年4月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前一税金隶属期限内已抵税的所得税增值税专票(含税控盘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F票)、中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型交款书、解缴税金完税凭证标明的所得税额占当期所有已抵扣进项税的比例。

  (四)经营者应在所得税税务申报期限内,向负责人税务局申请办理退回留抵税额。

  (五)经营者出口商品劳务公司、产生跨境电商应纳税额个人行为,可用免抵退税方法的,申请办理免抵退税后工资,仍合乎本公示要求标准的,能够申请办理退回留抵税额;可用免出口退税方法的,有关进项税不可用以退回留抵税额。

  (六)经营者获得退回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对调减本期留抵税额。依照本条要求再度考虑出口退税标准的,能够再次向负责人税务局申请办理退回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要求的持续期内,不可反复测算。

  (七)以虚提高项、虚报申请或别的蒙骗方式,骗领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局追讨其骗领的退税款,并依照《中华共和国税款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要求解决。

  (八)退回的增减留抵税额中央政府、地区分摊体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示自2020年4月1日起实行。

  专此公示。

  

财政部  税务总 中国海关总署

2020年3月20日